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10039****7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82民初868号 |
案号 | (2019)赣0482执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福孙支付工程款147.52万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二、被告江西百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江西百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一)项债务在欠付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青城绿洲半岛项目原鸿翰观澜郡项目)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福孙返还保证金30万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四、驳回原告曹福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7元,减半收取120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17038.5元,由原告曹福孙承担2093.5元,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9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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