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市监处罚〔2021〕5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能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并且案发后主动删除涉案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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