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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9]第310346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4日09时3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德胜东路3333号杭州东大门商品交易中心南侧占用城市绿地,将绿地改建停车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占用该处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占用绿地共二处,西侧一处长81米,宽8.8米,面积712.8平方米,中间保留有6小块绿地未占用,每小块绿地长8.8米,宽1米,西侧停车场合计占用绿地面积为660平方米;东侧一处长102米,宽8.8米,面积897.6平方米,中间保留有9小块绿地未占用,每小块绿地长8.8米,宽1米,东侧停车场合计占用绿地面积为818.4平方米。以上两处停车场建成总计占用绿地面积为1478.4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玖佰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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