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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187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江干区德胜东路3333号地块市场中间通道(A楼和B楼中间的一楼通道)建造建筑物8处,建筑面积共计520.5平方米,另在南北两侧进行外立面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1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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