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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665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执6768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恢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伯金同意归还原告丁娟芳借款本金7785000元,并支付利息311400元及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所对应的利息。于2016年11月21日归还本金188600元、利息3114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归还本金45964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余款3000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分别于2017年1月15日前、2017年3月30日前、2017年4月30日前各归还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金龙、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俞伯金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四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丁娟芳可就未到期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四、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任何纠葛。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73元,由原告丁娟芳负担19686.5元,由被告俞伯金、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金龙、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8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6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丁娟芳,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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