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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江安博大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390****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5212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2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四川省江安博大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人民币10981150.79元(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4月8日)及自2018年4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9598元,由被告四川省江安博大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9598元,汇款至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将回执交与本院。逾期不缴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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