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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17]105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02月23日杭州名流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名流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10日同流动人口赵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赵惠燕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赵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7年02月23日16时许被我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名流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建设银行半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8
    决定机关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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