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和市税罚〔2018〕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填开的票号为00198411-00198414,01624214-01624220号11份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有误(原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开具为5%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为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4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战利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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