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爱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931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芙民初字第03905号 |
案号 | (2017)湘0102执36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周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清偿本金、手续费、滞纳金、利息共计151607.69元; 2、周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3、长沙瑞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周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沙瑞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鹏追偿; 4、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周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鹏追偿; 5、深圳市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周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市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鹏追偿; 6、刘建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周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周鹏追偿; 7、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66元,其他诉讼费(公告送达费)560元,共计7026元,由周鹏承担3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负担3400元,刘建强负担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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