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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惠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惠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538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84号
    案号 (2016)皖13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欧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5333182.84元及逾期利息(其中7073551.99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18259630.85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惠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王惠文、陆发琴、吴斌、吴沫琴、陆涧山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66元,由安徽欧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余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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