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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96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351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恢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1-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就未履行部分按月利率15‰(以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胡怡、陈士松、胡奇峰、陶月芬、骆成伟对被告常熟市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762元,由原告承担462元,被告常熟市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00元。被告常熟市成伟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胡怡、陈士松、胡奇峰、陶月芬、骆成伟对被告常熟市奇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剩余诉讼费203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9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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