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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96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4628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4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源泰蛋品有限公司货款137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648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江市源泰蛋品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吴江市源泰蛋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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