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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96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209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文教印务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48881.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无锡文教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无锡文教印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文教印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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