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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96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0506号
    案号 (2015)虎执字第01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9
    发布日期 2015-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号为AA13070082ABX的《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租金(支付至第十一期租金)已经支付完毕;未到期租金金额为167500元(已扣除保证金200000元),按如下方式支付:于2015年6月11日前支付67500元,于2015年8月9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0月9日前支付50000元。 二、被告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应于2015年6月11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98元,由被告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负担,于2015年6月11日前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 四、被告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胡奇峰、胡怡对被告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确认在上述款项付清之前,合同号为AA13070082ABX《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原告,四被告按约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被告吴江市乐佳福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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