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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鸭山顺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823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14037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恢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 384 032元; 二、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 384 03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不超过298 277.47元为限); 三、被告佳木斯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鸭山顺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佳木斯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天驭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文章、佟淑敏、怀晓芳、李文龙对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的第一、二项义务向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鹤岗市平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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