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2****71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7030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张传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为36万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张传明于本判决发生9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4000元;三、被告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张传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四、驳回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52元,由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02元,被告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张传明负担359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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