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传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2****719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8048号 |
| 案号 | (2018)苏0312执48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18-12-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传明、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今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400000元。 二、被告张传明、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今天食品有限公司从2015年5月9日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0480元,减半收取计10240元,由被告张传明、徐州天意生态茶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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