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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运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549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民一初字第450号
    案号 (2015)临执字第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0
    发布日期 2017-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运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申志杰、范长乐工程款186757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告河北运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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