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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30121****2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5422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化市华伦达铸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2377元及逾期利息(以379139.3.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323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兴化市华伦达铸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9元,由原告兴化市华伦达铸钢有限公司负担509元,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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