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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皓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2MA****U2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82民初4313号
    案号 (2020)苏0982执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皓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蓝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二、被告盐城皓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蓝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2535.2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蓝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5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杭州蓝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629元,由被告盐城皓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71元,被告盐城皓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571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238278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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