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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以空气治理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MA****T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4民初422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川0104执4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以空气治理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川0104民初422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调解书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100万元; 2.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0万元费用的加倍债务利息; 3.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0万元费用的加倍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孚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以空气治理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4民初42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贵院申请该调解书确定的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债务,执行案号为:(2019)川0104执3745号,该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中。 根据调解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费用50万元,在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费用5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0万元费用的加倍债务利息、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0万元费用的加倍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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