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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7月16日,当事人嘉兴市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路的经营活动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1年0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28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7月16日在嘉兴南湖区新丰镇人民路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改正,故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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