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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105****26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21民初3195号
    案号 (2019)皖1221执4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青松、韦静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295万元(其中80万元本金自2011年6月2日、100万元本金自2012年2月28日,分别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以后的利息另计),本息合计475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青松、韦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0元,由被告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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