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代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459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民一初字第03673号 |
案号 | (2016)皖1221执6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朝金货款439800元;被告代彪、姚斌、张军、董林、王飞、于德水、魏学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8元,由被告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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