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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3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4民初1613民事判决
    案号 (2019)粤0704执恢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763027.71元
    未履行 873500.69元及利息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636528.40元及利息(以429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4338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1650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4753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51364.3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156143.2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78677.7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力源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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