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3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4民初1613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9)粤0704执恢1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已履行 | 763027.71元 |
未履行 | 873500.69元及利息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636528.40元及利息(以429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4338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1650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4753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451364.3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156143.2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以78677.7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支付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力源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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