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青)市监食流罚〔2020〕6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涉案产品雨润三文治进货渠道合法,超过保质期后只销售1个,投诉人购买后并未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情节相对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与减轻处罚。鉴于涉案产品永福科源罗汉果、野生鱼仔酱、廖二姐麻辣1-1沾水来源合法,不涉及假劣食品,你(单位)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给与民事赔偿,情节相对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与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雨润三文治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雨润三文治9个;2.没收违法所得1.55元(壹元伍角伍分);3.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罚没款共计3001.55元(伍仟零壹元伍角伍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经营执行标准虚假标注的永福科源罗汉果、野生鱼仔酱及能量值虚假标注的野生鱼仔酱、廖二姐麻辣1-1沾水的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元整);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罚没款共计1080元(壹仟零捌拾元整)。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雨润三文治9个;2.没收违法所得81.55元(捌拾壹元伍角伍分);3.处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罚没款共计4081.55元(肆仟零捌拾壹元伍角伍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5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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