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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丫山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332****745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6001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赣州市丫山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普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1.2万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赣州市丫山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7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8元,减半收取6954元,由被告赣州市丫山钨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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