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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消)行罚决字〔2019〕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的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1、泵房环境差,排出余水能力丧失;2、测试湿式报警阀,无法启动喷淋泵,湿式报警阀组出现故障;3、制衣车间一楼北侧楼梯防火门损坏,丧失闭合功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决定给予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湖州市长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201000076855890)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1
    决定机关 长兴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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