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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6年11月24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商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湖州市长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20100007685589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2
    决定机关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胡瑞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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