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洪湖)市监(广)处〔2019〕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广告费6000元,并给予处以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4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9
    决定机关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廖远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