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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129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595号
    案号 (2021)京04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 二、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前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剩余欠付的贷款本金6900万元、利息5 630 269.82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罚息6 855 929.16元及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以贷款本金26,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6 900万元扣除已付本金的剩余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复利142 886.64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欠付利息5 630 269.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的标准计算)。具体还款进度为:2021年1月至5月期间,每月20日之前偿还资金不低于1150万元,上述款项,如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则按照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的顺序清偿;上述款项如在2021年1月1日后偿还,则按照逾期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贷款本金的顺序清偿; 三、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95万元; 四、如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一至三条支付了上述全部欠款,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再主张剩余违约金;如未能按期支付本调解书第一至三条全部欠款,则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额外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285万元; 五、自2020年9月23日起利率可保持原利率不变,即13%/年;但2020年9月23日之前,利率仍按罚息利率计收。如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至四项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则自2020年9月24日起仍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六、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至四项的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如果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三、四、六项履行任一笔还款义务,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苟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鸭溪大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第一至第四项下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罚息、复利按如下方式计算(罚息:以本金26 900万元扣除已付本金的剩余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 5%计算;复利:以5 630 269.82元扣除已还利息的剩余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 5%计算;罚息、复利、利息、违约金5 380万元合计总金额不超过以 26 9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并有权对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九龙村、花果村的26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依次分别为:遵县国用[2016]第1651至167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99,308.83平方米)拍卖、变卖、折价,并在本调解书第一、二、三、四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各方确认,就案涉《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再无其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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