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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冠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少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57****5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733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支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及利息[分别自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1月8日起均以100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800元,由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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