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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205****62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30号
    案号 (2020)粤03执4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合计260,797,000.00元,其中主合同A项下为204,077,000.00元、主合同B项下为56,720,000.00元; 2.主合同A项下初始交易日至2018年3月20日(不含),2018年2月13日(含)至2018年3月20日(不含)期间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3,571,347.50元[计算方法:3,571,347.50元=应付未付本金204,077,000.00元× 0.05% ×自2018年2月13日(含)至2018年3月20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3.主合同A项下2018年3月20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1]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9月19日(含)期间尚未归还的利息3,661,970.80元、2018年9月20日(含)至2018年12月3日(含)期间尚未归还的利息3,613,863.54元;[2]逾期支付2017年12月20日(含)至2018年3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55,345.52元、逾期支付2018年3月20日(含)至2018年6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347,955.50元、逾期支付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9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166,238.25元;[3]2018年3月20日(含)至2018年12月3日(含)期间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26,427,971.50元。结合民商事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与相应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应畸高,合计利率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化利率24%为限。故主合同A项下本条执行标的之最终执行金额为30,033,254.25元[计算方法:30,033,254.25元=应付未付本金204,077,000.00元×年化利率24%/360天×自2018年3月20日(含)至2018年12月4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已支付金额5,204,041.08元]; 4. 主合同B项下初始交易日至2018年7月4日(不含),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7月4日(不含),尚未归还的利息123,616.63元[计算方法:应付未付本金56,720,000.00元×年利率8.5%/360天×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7月4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已支付利息63,874.48元]; 5. 主合同B项下初始交易日至2018年7月4日(不含),2018年2月6日(含)至2018年7月4日(不含)期间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所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142,938.62元; 6. 主合同B项下初始交易日至2018年7月4日(不含),逾期支付2017年12月20日(含)至2018年3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23,397.00元、逾期支付2018年3月20日(含)至2018年6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8,624.56元[8,624.56元=应付未付利息1,232,084.44元×0.05%×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7月4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合计32,021.56元; 7. 主合同B项下2018年7月4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1]2018年7月4日(含)至2018年9月19日(含)期间尚未归还的利息1,044,593.33元、2018年9月20日(含)至2018年12月19日(含)期间尚未归还的利息1,218,692.22元、2018年12月20日(含)至2019年3月19日(含)期间尚未归还的利息1,205,300.00元、2019年3月20日(含)至2019年6月2日(含)期间尚未归还的利息1,004,416.67元;[2]逾期支付2018年3月20日(含)至2018年6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190,157.36元、逾期支付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9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157,706.24元、逾期支付2018年9月20日(含)至2018年12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100,542.75元、逾期支付2018年12月20日(含)至2019年3月19日(含)期间的季度利息产生的违约金45,198.75元;[3]2018年7月4日(含)至2019年6月2日(含)期间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9,472,240.00元。结合民商事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与相应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应畸高,合计利率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化利率24%为限。故主合同B项下本条执行标的之最终执行金额为12,629,653.33元[计算方法:12,629,653.33元=应付未付本金56,720,000.00元×年化利率24%/360天×自2018年7月4日(含)至2019年6月3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8. 自购回交易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本金逾期违约金、利息、利息违约金。结合民商事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与相应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应畸高,合计利率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化利率24%为限。故本条执行标的之最终执行金额的计算公式应为:主合同A项下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204,077,000.00元×年化利率24%/360天×自2018年12月4日(含)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天数+主合同B项下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56,720,000.00元×年化利率24%/360天×自2019年6月3日(含)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天数; 9. 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交纳的182,558.00元公证费; 10. 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8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以申请人与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17日所签《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可供执行的标的物: 1. 以振发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全部执行标的承担清偿责任,包括其向申请人出质的29,804,567股证券代码为300317之珈伟新能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且申请人对该等质押股票及后续所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等股东权益,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有权在全部执行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 以查正发的全部财产对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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