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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振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870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民终1564号
    案号 (2017)湘0407执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罗开成与被告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被告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开成经营收益款188836.08元,利息1416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216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开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4元,由原告罗开成负担1100元,被告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4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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