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870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590号 |
案号 | (2016)湘01执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汶格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4636元,逾期利息354569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汶格追偿; 三、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借款本金2313189元、逾期利息10246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汶格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758元,由被告李汶格、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胡振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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