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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1****9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81民初2014号
    案号 (2021)冀0481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店信用社借款本金449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2508870.07元,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93元,减半收取61896.5 元,由被告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康德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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