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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芳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55****42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1519号
    案号 (2019)辽1104执1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晓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96191.63元及利息、罚息7382.72元(利息、罚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止)。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1102.5元由被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对被告王晓楠提供的坐落于大洼县田家镇小郭村唐宁10号08073097-1-201号(建筑面积125.34平方米)的抵押房屋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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