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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576****2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4民初10313号
    案号 (2019)川0104执2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请求 一、执行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58,500.00元,以及截至清偿之日的复利、罚息(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7.2%自应付未付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罚息以逾期的1,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0.8%从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日),截至2019年4月2日,上述利息、复利、罚息共计335,428.74元。 二、执行被执行人一应支付的《银行承兑协议》(029号)项下垫款利息832,962.57元,以及《银行承兑协议》(035号)项下垫款利息822,500.00元。 三、执行被申请人一应支付的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截至2019年4月2日共计64,326.13元。 四、执行被申请人一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1,084.00元、公告费300.00元。 五、对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的财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强制执行。 六、上述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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