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 |
法定代表人 | 居兴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001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14武商初字第376号 |
案号 | (2014)武执字第02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24 |
发布日期 | 2015-02-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瑞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明借款本金211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211万元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211万元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日止的罚息、承担违约金12.025万元、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 二、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对上述常州市瑞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瑞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何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4元,由何明负担2333元,由常州市瑞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7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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