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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居兴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0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邹商初字第43号
    案号 (2014)武邹执字第00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17
    发布日期 2015-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结欠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 二、由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原告给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09200元。 三、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于2014年5月20日前向原告给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四、自2014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止,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分别于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归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按实际结欠的本金金额)。 六、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分别于2015年2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按实际结欠的本金金额)。 七、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按实际结欠的本金金额)。 八、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按实际结欠的本金金额)。 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6602元,由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于2014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 十、如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还款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且原告可就本案的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一并全额执行。 十一、被告常州虹虹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居兴法、吴玉珍、王梅芳、居兴华对上述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被告常州虹虹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居兴法、吴玉珍、王梅芳、居兴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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