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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居兴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0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昆商初字第2818号判决书
    案号 (2014)昆执字第02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6
    发布日期 2016-0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欣宏特物资有限公司货款719748元,违约金50000元,(2012)昆商初字第0735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1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45000元,合计8314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常州市华利龙棉业制品厂对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3532元,减半收取676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770元,合计1153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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