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4998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02民初6978号 |
案号 | (2019)浙0702执50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926234元(借款利息已算至2013年7月1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庆平、童寿富、厉鸥对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24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庆平、童寿富、厉鸥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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