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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4998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139号
    案号 (2014)金婺执民字第02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5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996131.15元(利息已算至2010年12月2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5707元;三、原告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85712元之和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金华市环城南路丽都花园1-2幢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0188961、00136507、00136508、00136509)及对被厉鸥所有的已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金华市保集半岛B2-18幢104室房地产(产权证号002138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在本判决第三项范围中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7142元之和的范围内对被告杨樟香所有的已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义乌市稠城沪江路53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0130373)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在本判决第三项范围中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1428元之和的范围内对被告吴建忠所有的已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义乌市稠城沪江路53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013029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99995元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浙江中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庆平、童寿富对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101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492元由被告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中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庆平、童寿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中的诉讼费74544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厉鸥共同对其中的诉讼费3194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樟香对其中的诉讼费639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建忠对其中诉讼费4260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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