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厉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4998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150号 |
案号 | (2013)金婺执民字第015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4-12 |
发布日期 | 2014-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融资垫款本金3923690.1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本金478534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81%的标准自2008年12月28日开始、本金1213425.5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08年12月28日开始、本金335062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09年1月31日开始、本金574106.4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本金270033.85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09年1月10日开始、本金1052528.4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08年12月31日开始,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在第二顺位对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抵押物详见附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晓岚、李伟献对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440元,由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晓岚、李伟献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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