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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4998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262号
    案号 (2012)金婺执民字第02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8-13
    发布日期 2014-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通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9903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418789.21元(借款利息已算至2010年9月1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通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2000元。 三、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港集团有限公司、王平、曹兵、丁庆平对被告金华通邦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金华市双龙南街965(房产证号00228661)、959(房产证号00228662)、977号(房产证号:00228685)、961(房产证号00228686),宁和路15号(房产证号00228663)及坐落于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7-2-10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0633)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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