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8587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民初1440号 |
案号 | (2017)湘01执17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彭伍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310万元; 二、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彭伍军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4月12日为33万元;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10月15日以借款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31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陈小华、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茂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对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小华、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茂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彭伍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790元,由常德市水星楼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茂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陈小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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