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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陈氏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MA****D7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04民初4741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2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淮安市陈氏米业有限公司、陈中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必忠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淮安市陈氏米业有限公司、陈中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何必忠缴费账号:6232636100143991076;被告淮安市陈氏米业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43991050;被告陈中岭缴费账号:623263610014399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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