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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19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405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2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秋梅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70000元,及该借款本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贺平、赵玉翠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郝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平、赵玉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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