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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19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并南证执字第7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16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信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分别为:山西戴美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平。 二、执行标的: 1、未完全归还的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19999.71元(大写:贰佰玖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壹分)。 2、截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产生的借款利息(人民币)22969.45元(大写:贰万贰仟玖佰陆拾玖元肆角伍分)及全部欠款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包括罚息、复利)。 3、本息合计2942969.16元(大写:贰佰玖拾肆万贰仟玖佰陆拾玖元壹角陆分)。 4、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产生的其它费用(依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执行财产: 依法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执行所得价款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则余款应归还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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