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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公(城东)行罚决字[2020]01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阳市博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2月27日以来,林圭善在东阳市博德商贸有限公司务工并暂住于工厂员工宿舍,东阳市博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将林圭善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未按时告知林圭善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林圭善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于2020年0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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